魏紀中專欄:俱樂部老板當選籃協主席需防利益沖突

新華社報道稱,四川省籃協實體化改革,四川某職業俱樂部主席當選省籃協主席。就此事引起我的一些思考,不一定對。
首先,國家體育總局文件規定,協會實體化后,總局將把中心的業務職能移交給協會。我想協會除了業務職能外還有什么其他職能握在管理中心手中?黨的組織領導無可非議,行政職能還有什么?協會本身是民間社團受政府多個部門管理,不會有行政職能。人事權利可能是其中之一,可是民間社團沒有一定的領導選舉權,沒有一定的人事任用權,就沒有完全脫離政府的附屬地位。
其次,防止利益沖突的原則是民間社團的基本原則之一,例外的是民間政經團體,但是它的約束作用不嚴。文化民間社團如果是一個協調機構,防止利益沖突原則變成了不許謀私利。而國內外的體育民間社團有較大的約束力,因此防止利益沖突原則就顯得重要。職業俱樂部主席最好辭去俱樂部職務,或轉讓其俱樂部。
第三,俱樂部的財政相對獨立問題以及俱樂部資產的歸屬問題。這是區別一個自治民間社團和一個辦事機構的界線之一。可以接受政府的財政補貼,可以有經營收入,但是非盈利性組織不能分紅分利。財產和收益屬公共財產性質。政府有關部門應定期進行財務審計,隨時進行財務紀律監督。
改革是一種一定范圍和框架內的體制機制改革,具有革命的性質。問題在于逐漸徹底,而不在于形式。主要改的是政府職能的轉變和民間社團責任的擔當。誰當主席固然重要,怎么當這個主席更重要,政府要這個主席怎樣當最重要。